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