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违规建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修建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