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省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