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其他培训班,应当依法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