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拟依法设立宗教院校的,应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