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接受省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