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乡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侵占城乡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城乡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