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乡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