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