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城乡道路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县级、乡级、村级路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乡级路长;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