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支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提高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