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