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