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建设、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未及时清除、随意乱堆乱放废弃物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