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