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及各类废弃物,抛撒、焚烧祭祀物品的; 车内的垃圾、废弃物向公共道路及其他非垃圾收纳场所抛撒、倾倒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