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外、平台外、门窗外、外走廊、屋顶吊挂、堆放物品,搭棚设架、晾晒、摆放、安装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空调风箱等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张贴、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