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