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道路张贴宣传品、涂写广告,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