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区域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