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冬季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号召全民义务清除冰雪,保障道路畅通,并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作业标准。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