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