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