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安全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的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