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安全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的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