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道路和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涂写广告;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公共信息张贴栏,供市民发布广告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