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禁止人为破坏损毁街路两侧花草树木或街区景观设施。园林、市政、供热、电力、通讯等部门单位施工作业,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市容整洁。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