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禁止人为破坏损毁街路两侧花草树木或街区景观设施。园林、市政、供热、电力、通讯等部门单位施工作业,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市容整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