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外、平台外、门窗外、外走廊、屋顶吊挂、堆放物品,搭棚设架、晾晒、摆放、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空调风箱等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张贴、涂写。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