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定期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安装排烟、风箱等其他设施的,应当做到安全、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