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定期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安装排烟、风箱等其他设施的,应当做到安全、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