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