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