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有效责任区划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