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四家子城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址保护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城址的日常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参与编制和实施涉及城址保护的各类规划;(二)对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基础性意见;(三)负责对城址日常巡查并建立相关日志,完善记录档案;(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城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五)其他与城址保护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