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址保护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城址的日常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涉及城址保护的各类规划;

(二)对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基础性意见;

(三)负责对城址日常巡查并建立相关日志,完善记录档案;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城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与城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