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址保护专项资金。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

城址专项资金和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