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址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