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以及其他与城址保护相关的重大问题。

洮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对城址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解决与城址保护有关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城址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城址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城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城址的日常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