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址的保护应当坚持尊重历史、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城址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