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四家子城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城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