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城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