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四家子城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或者其他影响城址历史风貌的设施;(二)擅自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影响城址历史风貌的建筑;(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