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或者其他影响城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二)擅自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影响城址历史风貌的建筑;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