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四家子城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址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二)建造坟墓以及焚烧丧葬、祭祀用品;(三)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或修筑沟渠等活动;(四)攀爬城墙,在城墙上驾驶交通工具,在城墙上堆放柴草、杂物或者垃圾等废弃物;(五)垦荒、规模化养殖、开垦水田、深耕等;(六)擅自从事挖窑、打井等挖掘或钻探作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