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址保护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城址保护规划是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址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依法备案。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