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四家子城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城址保护对象包括:(一)保护范围内的城墙、地面建筑遗存及古城传统格局;(二)城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三)城址内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四)城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