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城墙、地面建筑遗存及古城传统格局;

(二)城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

(三)城址内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城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