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已建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实行人车分流管理的区域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