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