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