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