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三十条有效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核销或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