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采供血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