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献全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三倍享受免费临床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的,免费临床用血按有关规定执行。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