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费临床用血手续:
(一)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二)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的,还须提供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血者与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医疗机构用血收据和用血明细单,在市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四)在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临床用血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在市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