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合理制定用血计划,并按时向采供血机构申报;(二)核查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及其成份,保证输血安全;(三)临床用血应当符合临床输血指征;(四)倡导患者家属参与互助献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