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兴办基础设施或者进行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需要借贷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再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